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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闪客与美国耐克因“火柴棍小人”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1: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记者李京华)美国耐克公司因涉嫌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被闪客小小诉上法庭。

  记者17日从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闪客小小(本名朱志强)诉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笔名小小的朱志强诉称,自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后将该形象数字化,做成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小小》系列flash等。被告耐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其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3年10月,上述二被告在举办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广告上使用了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00万元人民币。

  美国耐克公司在答辩中表示,耐克公司的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的独特设计。耐克公司称,该公司一向努力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其发布的广告运用了一种平常的、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因为这种线条小人形象简单而抽象,并和所有运动与文化相关。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独特运动和人物个性,这个小人形象被设计成了一个“终极运动员”:线条小人的头和身体被分离以加强球状的类比,线条小人的四肢被拉长以适合流畅平滑的运动。线条小人代表了自然且不加任何渲染的创造力,同时又是最佳最酷的运动员,能同小罗纳尔多之类的真人运动明星同场竞技决一高下。因此,该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的独特设计。

  耐克公司还称,原告诉请版权侵权的权利基础“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黑棍小人的形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因其表达十分简易,且已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域常用的图案,例如“行人止步”的图标、厕所的标识等,因此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另外,耐克公司表示,原告创作的“黑棍小人”情节动作和耐克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或相似。耐克公司称原告所列大量证据以证明其作品的知名度均同本案无关。

  据悉,一中院将对此案继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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