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要罚企业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3:44 信息时报 |
贺贝 这次事件是广州“地头”内的企业违法加班的突出例子,然而,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只是发个《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没有整改动作”才“采取下一步行动”。这种对违法加班“重罪轻责”的做法值得关一议。 违法加班目前在不少企业普遍存在,某些行业的员工长期处于过劳过累状态。如果说商业、邮电、春运、公交、门诊等行业的加班难以避免,那么,生产车间、货运部门、建筑工地、非节日商品的店铺,许多日常性的工种、岗位,超时加班往往只是企业为获取更多的产品和利润而已。虽然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自愿”而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但拒绝加班就会被扣工资、炒鱿鱼;打官司则意味着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和精神折磨,即使胜诉,企业顶多被罚点小钱。这种现状使违法加班屡禁不止。 “加班有害健康”,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维权口号。有社会机构调查表明,如果在休假和加班加薪两者间选择,人们大都乐于休假。劳动者能否享受法定的休息权,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人权的尊严。在香港,法定假期加班须提前48小时通知,并在假期前后60天内给予补休而不能以薪(加班费)代假,违者最高可罚5万港元。即使双方同意以薪代假也不行,因为非法加班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还占用他人的就业资源,扰乱劳动力市场。 鉴于我们目前的劳动法规,只有“可以加班”而没有“不得加班”的规定,以薪代假如果当事人同意,更没有谁加以干预。随意加班、超时加班因此大量出现,甚至像珠三角某些地方那样,因收入低、加班多而导致“招工难”,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因此,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必要对“加班”设个关卡,把超时加班认定为“违法用工”,拒发、少发加班工资视为欠薪。有关部门对超时加班现象也要主动出击,严格查处,而不能“民不告官不理”。像对待“康师傅”那样,整改了就不再处罚,客观上只会助长违法加班的盛行。(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