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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母卖房被儿告上法庭法院(每天一个精彩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09: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常州一位八旬老妇卖掉自己房子后却引来一场官司。她的儿子在诉讼中称,母亲卖房可以,但最先拥有购买权的应当是他。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老妇人与他人之间原来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她的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

  起因 房屋被母亲卖掉

  去年4月,80岁的孙某将位于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的一套房屋卖给了宗某。可这次买卖却引来了孙某儿子朱某的异议,当年9月,朱某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他对这套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宣告母亲与宗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因为案件涉及到买家宗某,在诉讼中,宗某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据知情人介绍,这套房屋有着“特殊”的背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孙某一家一直租住和平南路的一套公房,承租人为孙某。80年代初,因为拆迁,孙某一家才被安置到清凉新村的这套房屋,其性质仍为公房,承租人仍是孙某。可后来儿子朱某向房管部门申请,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成了他自己,并申请购买了这套房屋,领取了产权证。但孙某认为,一直是自己承租的房屋,怎么竟被儿子买了下来,她则在气愤之余,为了房屋的权属,与房管部门打了两场官司。

  矛盾 几度官司为房屋

  第一次是在2001年,孙某发现儿子朱某私下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他自己,并申请购买了房屋,领取了产权证后,她便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恢复她的承租关系。法院后来判决,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同时也驳回了孙某要求恢复原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两个月后,孙某再次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儿子朱某拥有的该房屋的产权证,并最终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有了法院的判决后,孙某又顺利地成为这套公房的承租人,在补交了房租金后,在2002年11月,根据有关房改政策,孙某申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于2003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朱某从房屋内搬出,但她后来又撤诉了;不久,孙某将房屋卖给宗某。当朱某得知母亲孙某将房屋卖给他人之后,认为自己对此房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他,于2003年9月,将母亲孙某推上被告席。

  判令 儿享优先购买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在该房内居住的子女要求购买的,可将其视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朱某作为与孙某共同居住的子女,对孙某出售的这套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孙某在出卖该房屋时,没有提前3个月通知朱某,因此,朱某要求宣告孙、宗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对这套房屋在孙、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孙、宗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

  本报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常天法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1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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