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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萍的学校被终审判决返还一学子赞助费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16: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高戈诉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宣判,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返还高戈赞助费2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法院介绍,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影视演员吕丽萍。原告高戈诉称,1999年,高戈受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招生宣传的吸引,与群星学校达成口头入学合同,并交纳了赞助费3万元及其他费用,但入学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遂要求退学。遭拒后,2001年9月,高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入学合同,返还赞助费3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等。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确认原、被告解除教育合同关系,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返还高戈赞助费2万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高戈、群星学校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高戈在相关媒体上看到群星学校的招生简章,在群星学校到河南招生时,通过面试并与群星学校达成入学协议。群星学校提供了入学合同,因双方尚有分歧,高戈未在合同上签字。但高戈依据合同内容向群星学校交纳了赞助费3万元及相关费用,并于1999年9月入学。2000年5月,群星学校以高戈无故旷课超过80节为由,作出了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决定,但未将书面决定送达高戈。2000年9月,高戈向群星学校提出了退学申请,群星学校对此表示同意。

  一中院调查后作出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返还高戈赞助费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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