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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剧擅用《青藏高原》等背景音乐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16:3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一无所有》4首音乐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为背景音乐出现在电视剧《命运的承诺》中,为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及北京图书大厦诉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本案涉及的《青藏高原》等4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均为原告会员。

  2002年3月,福建电视剧中心与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剧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了音乐作品《青藏高原》时间长度为1分45秒;《我热恋的故乡》和《辣妹子》时间长度均为45秒;《一无所有》时间长度仅为7秒,具体使用情节为:一流浪歌手在天桥上边弹吉他边唱了一句“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对于《一无所有》,原告认为是作为电视剧的插曲进行使用的,而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则认为既不是作为插曲也不是作为背景音乐使用的,且因使用量少,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两被告在联合摄制的电视连续剧中使用原告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并先后授权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并授权他人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同时被诉上法庭的还有销售了《命运的承诺》VCD光盘的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理由是北京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使侵权电视剧的覆盖面扩大,图书大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法官认为,《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及《辣妹子》3首音乐作品词构成侵权,但《一无所有》因在涉案电视剧中使用仅有短短的7秒钟,而且在剧中仅演唱一句歌词、弹奏相应的曲子,被告的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故不构成侵权。此外,北京图书大厦在诉讼中向一中院提交了其销售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方面的证据,故对其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电视剧出版发行,满足社会公众欣赏该剧的精神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命运的承诺》VCD光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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