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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前被母亲告上法庭(每天一个精彩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2:0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常钟法)儿子媳妇正在打离婚官司,老母亲竟“半路杀出”:要求儿子媳妇先还31万元借款,再去打离婚官司。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儿子归还母亲借款31万元,驳回母亲要求媳妇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离婚“路上”母要债

  据知情人介绍,这位母亲姓许,她是在媳妇提出离婚诉讼7天后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儿子方某、媳妇郑某归还借款31万元。

  许某称,1999年儿子、媳妇买房子时,他们两人先后两次向她借款31万元,现如今,两人一方面认为该房子是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又拒不归还所借款项,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许某拿出了多份证据。其中有两张是方某写的借条,一张是1999年5月10日写的:今借到母亲现金2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同时,方某还保证,此房虽由其具名,但母亲有永远居住的权利,并且不经母亲书面许可,方某无权处置此处房产,如出让、抵押等。另一张写于2000年7月6日:今借到母亲现金11万元,用于归还购置住房所借的银行贷款。此外,还有一些证人证言。

  对于向母亲借款一事,方某予以认可,并且提供了自己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其中贷款合同还是由母亲提供担保的。方某还称,在2000年,母亲从股票资金账户上提取现金11万余元,借给他一次还清了银行贷款。

  但对这笔借款,郑某却矢口否认,称他们夫妻俩一直在经商,有较多的财产,购房时完全有经济能力支付房款,根本无需向婆婆借钱。同时,郑某提供了几份相关证据:如1999年时,方某将两间店面房以17.5万元的价格转让;同年,方某又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出;2001年,方某还将一摊位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有这些财产,怎么会借钱呢?

  由于债务纠纷案突兀而起,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某、郑某的离婚诉讼中止审理,先审理了母子媳间的债务纠纷。

  债务类别最终认定

  面对儿子承认、媳妇不认,又偏偏出现在两个人准备离婚的当口的债务,矛盾的焦点自然集中到这笔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单方面的个人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方某能证明他向母亲借这笔钱的时候,郑某是知情的,且同意一起借的,借款确实用于购房,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方某并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是他们夫妻双方合意,并且证明这笔借款确实是用来买房的。

  子欠母债子来还

  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贷关系应当方某偿还。由于郑某不是当时的实际借款人,因此要求郑某共同偿还这笔借款的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某归还许某借款31万元;驳回许某要求郑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的方某提起了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方某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是夫妻双方合意且这笔款项确实用于购房,因此,方某要求与郑某共同归还借款缺乏足够依据,不予支持。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债务纠纷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方某、郑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对财产等进行了分割。至此,一起母、子、媳之间的债务纠纷,夫妻间的离婚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19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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