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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 权益咋维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4: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夏珺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和4至6倍计算,两项费用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潘明才说,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公告征用土地的用途、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明确提出征地工作要坚持“四个必须”:必须按规划、按计划征地,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建设,必须公开征地政策、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凡征用土地方案未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一律不予报批。

  潘明才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规定,对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等行为,必须组织听证,保证农民集体和农户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加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

  什么是征地(链接一)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君闻)

  各地积极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链接二)

  安徽省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两次调整了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亩6000元提高到每亩13500元。

  贵州省先后3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均达到法定中限以上,并足额补偿到位。

  北京市对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下达了政府令,实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已有21万多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小城镇社会保险,年底也将达到50万人。

  (夏珺)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9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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