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给女职工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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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4: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纺织厂女工,最近我厂正在狠抓厂风厂纪,不准职工迟到早退,而我偏偏这个时候不慎流产。我向厂领导请假,领导却以正在整顿为由不准请假。厂领导这么做对不对? 成都 刘丽丽刘丽丽同志: 我们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了解到,企业整顿纪律是值得鼓励的,但不能偏激,对职工合法合理的病假也予以剥夺。《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你作为一名女职工,有权享受这样的待遇。领导不给你假期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 ———编者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9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