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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来信有回音 我市出台办理群众来信"三见面"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4:56 青岛新闻网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市各区(市)、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和镇(街道)实行《青岛市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细则》,对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的方式、要求、时限作出了规定。

  由“背靠背”转为“面对面”

  记者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了解到,《青岛市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三见面”,是指在处理群众来信的时候做到三点:

  一是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承办单位领导对每件来信应当作出批示、签署具体意见,明确承办人员及要求。

  二是同承办人见面,要明确承办人的责任、案件处理期限,掌握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是同写信人见面,承办单位要给写信人复信、复话或签定信访承诺协议书,处结后要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必要时出具答复意见书。而《细则》中提到的“承办单位”,是指对写信人反映问题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如:对反映企业职工工资、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负责管辖的劳动部门为承办单位;反映农村干部违规违纪的问题,所在的镇或街道为承办单位。

  据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李国华介绍,实施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提高群众来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李国华说,办信“三见面”制度的实施,是对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的一次改革和创新,是把群众来信的办理工作由以往传统的“背靠背”办理转变为以“三见面”为主的面对面公开透明方式办理。要求对符合“三见面”条件的群众来信都要与承办单位领导、承办人和写信人见面,这就加大了办信力度,拉近了写信人与承办单位的距离,增强了群众来信办理的针对性,同时也规范了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为提高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方便写信群众、解决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将会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如何“见面”有详规

  信件需符合规定

  对直接受理和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交办的地址详细的初次署名信(含联名信),除无实际内容、字迹不清等无效信件,以及检举揭发和批评建议等不便“三见面”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办理,要求件件与承办单位领导、承办人和写信人见面。进入司法和行政复议程序的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不服处理意见又无正当理由、无新内容的重复来信,经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不按“三见面”要求处理。办信有严格时限

  信访部门收到群众来信后,一般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同承办单位领导直接见面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联系,并做好记录。对地址详尽的初次署名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给写信人复信或回电话告知。对群众写信反映的紧急信件,承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与写信人见面,了解情况,及时见面,了解情况,及时与来信群众签订信访承诺协议书。对上级交办重要信件,承办单位收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主要领导见面。主要领导应做出批示,提出具体要求和结案时限。承办单位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给写信人发放联系卡,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跟踪督查,直到案件办结。在群众来信办理期间,写信人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或写信直接与承办人联系反映,沟通情况。对群众来信反映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问题,主要承办单位还要与涉及的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见面,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及时出具答复意见书

  《细则》规定,承办人在来信办理中应当及时主动地向承办单位领导和交办单位报告群众来信处理的进展情况,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写出查处报告和答复意见,及时反馈写信人或上报。来信群众对承办单位出具答复意见不服或提出异议的,经上一级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查确定需重新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在15日内进行处理,并在60日内重新给写信人出具答复意见书,意见书要详实、严谨、规范,包括来信群众的意见和签名等。对写信人拒不签字的,可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证明。多方式见面确保沟通

  《细则》规定,承办单位与来信群众见面,应以面谈方式为主,也可根据案情采取电话或复信等方式:对时间跨度长、解决难度大、短期内很难处理完毕的案件,应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实行多次见面的方式;对涉及多层次、多部门的案件,由案件处理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与写信人见面;群众联名信应主要采取与联系人或牵头人见面的方式。无法找到具体写信人以及涉及群体利益的匿名信件,可采取召集相关群众代表座谈等公开方式见面反馈意见。写信人不服须回访

  《细则》规定,群众来信反映问题一般应在30日内处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90日。上级交办的信件一般在3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对上级交办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信件按要求和规定实现办理。写信人对查处结果不服的,可报上一级信访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诉。承办单位应采取回访等多种形式听取写信人的申诉,对提出的合法、合理请求,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情况。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应当积极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来信办结后,承办单位应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整理归档。

  李国华介绍,为把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将定期对全市群众来信“三见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和通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各单位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反映,由该局负责对《细则》进行解释。本报记者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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