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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的理性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5:2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颁布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政与法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认真研究行政与法的关系,实现行政与法的良性互动,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和“行政”的内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和“行政”的关系也在实践中变得更为复杂。行政由于其管理对象的繁杂多样,特别是由于现代科技和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干预、管理经济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这种必然的实质是突破传统三权分立语境下的行政内涵,增加其管理事项的量度,而赋予其部分立法权和部分司法权。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放弃。实际上它是已经废除了迂腐教条”。法国行政权发展的事实,更能说明问题。按三权分立学说,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但法国在普通法院之外有一个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解决行政争议、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关,但它隶属于行政系统,而不是隶属于司法系统。同样,按照三权分立学说,行政机关也不是立法机关,但基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规章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产物。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一种行政,属于制定规则、设立行为模式的抽象行政行为。另外,现代依法行政是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的统一,并不否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要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职责;也不否认行政机关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试验性立法”,待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以后,再由立法机关制定正式的法律。

  面对现实,正确认识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关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首先,法离不开行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过是写在纸上的条文,只有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才能发挥其功能。行政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承担着将大量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化的任务,要将法律的条文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实际联系起来,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其次,行政要受制于法,为了防范行政的任意性和行政权的非理性扩张,必须借助法律这个“栅栏”,通过法的合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使行政朝着维护公益、保障民权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各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点。实践证明,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人权保障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是有效克服行政专断、行政滥权、行政失职的“理性补剂”。有学者将现代行政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消极行政(如行政处罚);另一类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如行政咨询)。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前一类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对后一类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积极作为。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最后,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在现代社会,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主要的手段,特别是随着公民权利范围不断扩大,其保障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积极主动地行使职权。因此,法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权滥用和非理性膨胀;另一方面要激励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有效地行使行政权,更多地造福于社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当然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人们理性设计的行为规则,因“有限理性”可能导致这种规则的设计有一定程度的不周延性、模糊性甚至滞后性,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遵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发挥积极能动作用,在法律空白地带和法律漏洞之处,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最大化为宗旨,并推动法律向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省政府法制办)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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