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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研究的一部力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5:2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从未像现在这样在最高决策层、学术界、媒体中被高度关注,它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焦虑。在长期的探索之中人们认识到,中国是一个绵延千年的农业社会,只有了解了中国的乡村,才能懂得中国特殊的国情,才能觉悟到中国社会构造的特殊性。然而什么是村?村的过去、现在是什么样子?村的发展前景是什么?村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地位?村与村民、与政府、与党委有什么样的关系?村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一系列问题却又模糊不清。《村与法》正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乡村问题的一部力作。

  《村与法》的作者李纯霜是一位法学硕士、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从乡村里走出来的农民之子。正是缘于长期与乡村社会的零距离接触,使他清晰、真切地观察着乡村的制度变迁、法律对乡村形态的影响。对乡村法律的长期的思考使他决意将理论上的难题、实践中的困惑梳理出来,于是才有了这本22万字的《村与法》。作者自己说:“如果(这本书)有幸能对数以百万计的村官朋友有些微启发,对村及基层政权研究有一丁点儿促进,我的心愿就得到最大的满足。”

  关于村(村委会)的法律性质、地位问题,《村与法》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上对其加以论述。作者认为,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村委会,在行政法上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自治范围内的全体村民的代表———既代表全体村民的根本利益,为村民着想,又处处设法满足村民的要求———是私法人;另一方面,它根据法律(包括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维护公共利益,是公法人。当村委会作为公法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不依法界定其在民法上的性质,不利于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不利于经济活动中一方是村委会的纠纷的解决,不利于调动村委会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村委会的完善和发展。在刑法上,作者着重阐述了村委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村委会成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和渎职罪主体问题。作者认为,村委会作为与农民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基层组织,其产生和运行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村与农民的关系,进而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这些问题若不从法律制度上彻底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关于村的法律关系问题,《村与法》

  着重讨论了村委会与村民、与村党组织、与乡(镇)党委和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村委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问题上,作者没有回避矛盾,明确指出,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但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不应当大包大揽,“越俎代庖”,更不能与村委会争夺“签字权”,而应当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互相监督。

  《村与法》在关于村的领导体制问题上,探讨了村的领导体制的设置,并集中论证了村官———这一实践中争议最多、在全国权力层中数量最大的领导者,从村官的产生,到罢免;从村官的法律地位、法定职权,到村官的法律责任;从村官的报酬,到村官的素质。同时,《村与法》辟专章分别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予以阐述。作者认为,村民自治章程集中体现国家实行村民自治的意图,是村民实现自治的外在表现,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它有利于全体村民自觉参与自治,规范村民自治活动,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最终实现;村规民约是村民的共同行为规范,是村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的精神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村民之间的契约。它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于促进村民自治具有特殊作用。李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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