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人员殴打外地务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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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8: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实习生吴光艳)16日,来自湖北省麻城市的务工人员高芳水接到了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慈溪市公交公司司乘人员殴打乘客的事实被认定,法院一审判决慈溪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432元外,同时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 司乘人员殴打乘客 去年6月14日下午,在慈溪市某公司务工的高芳水,乘上了由慈溪市公交公司经营的车牌号为浙BJ1771的9路公交车。高芳水上车后,用一张20元面额的钱买票,售票员姚某找还零钱时有部分零钱散落,在寻找落在车厢内的硬币过程中,高芳水将整个椅子的两块座板掀了起来。姚某认为高芳水损坏了座板,要其赔偿,双方发生争执。车到一个站点时,高芳水准备下车,被姚某和该车驾驶员应某强行阻挠。车到终点站后,高芳水再次准备离开,又被两人拉回车内。据高芳水称,在此期间,应某和姚某对其进行了殴打。 此案发生后,被告曾赔偿给高芳水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580元,高芳水赔偿被告座板修复费130元,高芳水实际获赔450元。今年2月,高芳水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慈溪市公交公司赔偿其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共9000余元。被告在庭审时曾提出,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已对协议内容予以履行,因此原告不应再主张赔偿权利。慈溪法院认为,高芳水虽然接受了调解,但并未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交通费用等权利。 司乘人员打人并非个人行为 在本案两次开庭审理时,代表被告慈溪公交公司出庭的仅有打人者应某一人,这让许多人不解:难道司乘人员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没有什么关系?记者近日采访了慈溪公交公司一位负责人,他表示,当初公司内部在商量这个案件时曾说定,由当事人请律师参加庭审,但他坦承公司对庭审的情况并不清楚。这位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慈溪公交公司所属的运营车辆都是个人承包的,公司与承包者(其实是司乘人员)有协议:一旦有情况(如与乘客发生争执)发生,由承包者自己承担责任,与公司无涉。 然而,法律对这种约定并不认同,慈溪法院的判决书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阐述:应某、姚某均受雇于公交公司,他们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作为雇主的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的原告高芳水与被告公交公司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被告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造成消费者生命、财产及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慈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慈溪市公交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432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高芳水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