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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生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9:3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娄底市百行总公司朱先生7月17日来电:我们1992年进公司时要求每人交1万元集资款,10年后归还本金。1997年我们公司搞承包制,我们交的1万元抵了承包款。2002年我们下岗了,公司补发每人下岗生活费120元/月。但最近公司以我们集资款未到期提前支取,须扣回未到期的5年利息为由,停发我们的下岗生活费,请问合理吗?

  回音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下岗生活费是下岗职工生活的基本保障,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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