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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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9:49 贵州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是织金县人,1989年,老伴的侄子因其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我和老伴便收养了他。10余年来,我们一起共同生活,关系还比较融洽,现侄子已长大成家。可自从2003年6月份老伴去世后,侄子的态度和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他对我不理不睬,甚至还经常打骂我。为此,我下定决心解除和他之间的收养关系,请问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读者 刘树纲 就读者刘树纲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诚合律师事务所。据该所陈廷超律师介绍,解除收养关系首先是看当事人双方原来是否订有收养协议,如果订有协议的,应当解除收养协议。没有协议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根据相关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是看当事人双方原先是否有收养公证。如果有,还需要办理撤销收养关系公证,依法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有收养公证的,还应到公证部门办理撤销收养关系手续。但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不同意的(包括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均不能办理撤销收养关系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读者刘树纲在与被收养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作者:赵勇军 来源: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