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买车惹来“一身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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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0: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阿强为了帮助一起长大、从事小额贸易的阿骅,不仅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阿骅用于银行贷款买车,而且还特意以自己的名义为阿骅办理了全套贷款手续。与此同时,他们签订了《协议》,并且约定贷款所买汽车归阿骅所有、使用,全部贷款的偿还也由阿骅负责。由于阿骅的生意出了麻烦,连续3期近60000元的贷款没有偿还银行,银行便委托律师,依《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资料按图索骥追到了阿强家里,要求他还钱,否则将到法院告他,强制他还钱。 对此,阿强辩称自己有《协议》在手,他本人从未用过银行一分钱的借款,车也不是他用,为何要还钱? 律师与他核对了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名、合同上的签字等相关事实无误后,义正词严告诉阿强必须还款的理由:签订合同的一切手续是阿强亲自所为,依合同的约定,说明阿强有还款的义务;扣款存折的名字和过去的还款记录也属于阿强,说明只有阿强才是继续履行还款责任的当事人;还有更重要的是贷款所买的小汽车的行驶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也是阿强!至于他们所签订的那个所谓的《协议》,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不过废纸一张。因为,这样的约定依法无效!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汽车按揭法律服务的高级调查员刘玉毅、易秋莹针对上述情况指出,发生在阿强和阿骅身上的这种情况在他们进行资信调查时也遇到过,尤其是在外地来穗经商、办企业的人士中经常发生,按银行正规的贷款条件和做法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事,本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轻则会被银行追究,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明知借用身份资料用途而故意出借身份资料的人,在真正的贷款人故意卷款潜逃时,按照《刑法》的规定还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唐小明、黄溢丽)(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