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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太凶致人喝死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1:1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核心提示:“将进酒,杯莫停”,“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中国的喝酒和劝酒成了一种“文化”:家有喜事要摆酒,联络感情得喝酒,拓宽业务也得喝……

  然而乐极生悲。近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劝酒者要为醉酒者出事负责的判例。醉酒者出事劝酒者该不该负责任?劝到什么程度该负责任……针对劝酒劝出的一系列问题,本报邀请了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探讨。

  策划、主持:窦丰昌、黄楚慧

  撰文:王俊摄影:纪粤鸣

  近期案例

  案例一:喝死人9朋友各赔5000

  据新华社消息:王爱国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因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家属将与他同桌的9人告上法庭。前不久,山东省海阳市法院一审判9被告每人赔5000元,共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爱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是,在王爱国喝了0.5公斤多白酒和近0.5公斤白兰地的情况下,9名被告仍然对王爱国进行劝酒。此后,王爱国当场醉倒,9名被告仍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导致王爱国错过了进行救治的最佳时机。因此,对于王爱国的死亡,9名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服务员敬酒赔1.4万元

  据《广州日报》报道,2001年6月13日晚,广州某大学教师贾某在一酒家喝酒叙旧。酒足饭饱之后,女服务员前来敬酒,孰料在喝下仅剩的半杯白酒后,这位老师就轰然倒地,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同年8月29日,贾某在医院猝死。贾某家属把酒家告上白云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酒店提供的服务并无瑕疵,但给顾客敬酒不是酒家服务内容,酒家要对贾某的死负担五成责任。日前,法院判决该酒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陪护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4万多元。

  案例三:牛振华酒后出车祸

  今年5月11日,笑星牛振华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有媒体提出疑问:他之前跟谁喝了,谁劝了,要不要负责任?

  案例四:大队长倒在酒桌上

  《生活新报》报道,今年7月4日晚,广西华宁县路政大队大队长贾宏康倒在了陪有关领导的酒桌上。对于他的出事,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他要多争取资金和项目,要得到上面有关部门支持,他喝酒是出于无奈的。

  本期嘉宾

  黄志勇

  暨大法学院教授、广州仲裁委仲裁员

  赖昌仁

  梅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

  颜湘蓉

  省人大代表、市律协对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汤哨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赵盛和

  广州中院民一庭书记员、法学硕士

  邓华明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法院为何判决赔偿

  判赔钱并非劝酒构成侵权

  一起喝酒有义务互相照顾

  主持人:案例一中,法院判所有劝酒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颜湘蓉: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汤哨锋:该案中,王爱国的朋友明显存在过错,在他饮酒过量仍劝其饮酒,而且没对他进行救治,所以应该赔偿。

  赖昌仁:该案主要不是劝酒,而是“先行为引发的后义务”的问题。在英美法系中有“邻人规则”:大家在一起喝酒,就形成了团体关系,每个人对其他人的生命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案例一中,由于劝酒在先,王爱国醉了酒,他的朋友负有照顾他的后义务。我国没有这一规则,但法院一般会适用过错原则,也就是他们仅仅是给他开房休息而没有将他送到医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判决赔偿体现对生命尊重

  主持人:案例二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邓华明:我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因为导致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摔倒致脑损伤,而不是服务员的劝酒。法院可能更多的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来考虑的。

  赖昌仁:这个案例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其一,服务员能否预见到酒后摔死的结果?从案情看,她显然无法预见;其二,贾某死亡与服务员劝酒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自己喝酒的行为才是酒精中毒的原因,劝酒是“远因事实”,一般来说都不需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可能更多是适用公平原则,用判决体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

  主持人:怎么看待牛振华这个案子呢?

  赖昌仁:从劝酒到喝酒到醉酒再到开车出事,因果关系链太长了,这种“反射损害”一般是追溯不到的。

  议题二:“劝”到什么程度是侵权

  强迫喝酒出事肯定要负责

  一般的劝酒不会构成侵权

  主持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劝酒者不承担责任的判例。究竟劝酒劝到什么程度上才构成侵权?

  赵盛和:一般情形下劝酒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劝酒行为与喝酒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很难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酒行为并无违法性,我国没有禁酒令。并且当存在某些免责事由时,即使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该行为也为法律允许。比如踢足球,在不违反规则时对他人造成伤害,就不需负责,因为参加者已经默认了这种危险的存在。但在喝酒者喝不了仍强制他喝、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劝酒等,就需要负责。

  黄志勇:我强调一点,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到饮酒过量导致的种种损害,他的酒量自己最清楚,喝不喝也由他自己决定,所以,喝酒如果喝出问题,喝酒者自己应该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构成侵权。其一,有强行劝酒的行为;其二,劝酒者有主观故意或在主观上有过错;第三,喝酒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酒精中毒丧命;第四,这种损害结果与劝解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主持人:大家有一个共识,强行劝酒或强迫喝酒可能侵权。哪些情况算强迫?

  是否构成强迫由法官自由裁量

  黄志勇:比如,喝酒者已经说喝不下去了,劝酒者还在灌他;或者是,上级强行要下级喝酒,“不喝明天就撤你的职”。强迫有行为上的强迫和因地位不平等产生的强迫两种。

  赖昌仁:法律意义上的强迫有两种情况,一是强行限制当事人行为自由;二是强行限制当事人意志自由。上级向下级劝酒不一定就是强迫。下级有时拼命喝酒,是为了得到上级的赏识,其间存在某种交易关系。在很多时候,下级还是可以选择不喝的。什么情况算是强迫,无法一一列举,只能由法官去依照法律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

  主持人:在酒吧经常有人摇骰子喝酒。输了不喝赢的肯定不干,赌酒算不算强迫?

  颜湘蓉:应该不算。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多大,应该知道如何控制自己。

  议题三:喝出问题算不算工伤

  因“公”喝伤可以请求赔偿

  主持人:喝酒成为一些人工作的一部分。喝太多酒不好,那些推销酒类为生的人喝酒喝出问题算不算工伤呢?

  汤哨锋:《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就是解决工伤以外的类似纠纷的,可以根据它来请求赔偿。

  赖昌仁:照我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排除的是喝酒后从事工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并没有把“喝酒就是工作一部分”的这种情况排除在外。员工为了单位利益而出去喝酒,不管其在不在工作时间,造成损害应算是“公伤”,单位应该赔偿,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议题四:该不该限制劝酒行为

  法律不能无限度限制生活

  主持人:喝不喝酒是个人的选择,但有的场合有的人的劝酒会惹人生厌,特别是酒后驾车更是一大问题。该不该通过法律这种手段对劝酒等行为加以限制?

  赖昌仁:在中国,酒文化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如果法律给予太多限制,是不是会与社会习俗相违背呢?喝酒,主要是为了娱乐,如果劝酒都要加上很多条条框框,赋予劝酒者严格义务,是不是会剥夺了很多人的生活乐趣?而且据我了解,劝酒把人劝得喝死的事的确不多。

  黄志勇、汤哨锋:习俗有好有坏,劝酒可能是一种陋习,劝酒也应该有度,对于无节制地劝酒,法律应该起到引导功能。比如在俄罗斯,就明令禁止酗酒;在美国,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

  颜湘蓉:在我看来,整个社会是个复杂的综合系统,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功用。

  给劝酒者提个醒

  主持人:各位对劝酒有哪些提醒呢?

  赖昌仁:我刚才已经提到,一起喝酒的人之间存在后义务。像案例一中,如果王爱国的朋友在他醉酒后将他送到医院,但王爱国仍然身亡,他们可能就不需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责任会更少。

  颜湘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就不能再劝酒:一是喝酒者已经喝得醉醺醺的;二是当喝酒者已经表明自己是特异体质,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开车赴宴的,应该提醒其酒后驾车的危险,如其醉酒就应阻止其开车。做到这些就可免责。(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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