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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将强制投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0:38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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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蔡义鸿报道昨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向记者透露,建设部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并确定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等12个城市开展试点,保险条款的起草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徐副司长表示,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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