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有误,他与“公务员”擦肩而过——考生状告医院终获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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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0:38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姜波去年参加了全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了某省直机关。他以笔试高出第二名32分的成绩进入面试,面试后又以高出第二名10多分的成绩参与体检。受该省直机关的委托,2003年12月19日,南昌某医院对考试入围的15名人员进行了体检,姜波是其中一员。但体检结果出来后,却让姜波吃了一惊。因为在体检表的记录上,姜波发现自己有两个问题:心电图T波改变和窦性心动过速。为此,医院对姜波作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得知自己身体不合格,姜波感觉很意外,为证明自己的身体没问题,他于同年12月20日、12月25日分别在江医二附院、江医一附院做了心电图和超声波诊断检查,结果其身体各器官均属正常,未发现心肌病等心脏疾病。在姜波的强烈要求下,作为体检医院的南昌某医院同意于12月29日对其复查一次。经心电图和超声波诊断检查,姜波身体均属正常,于是,南昌某医院签署了“复查合格”的结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姜波所填报的省直单位并不采信这一结论,姜波与报考单位“擦肩而过”。 自己的努力,都因医院的体检结果而付诸东流,姜波决心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将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不合格”结论更改为“合格”,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南昌某医院赔偿姜波经济损失700元;对于姜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文中人物为化名)点评:本案中姜波参加公务员考试,顺利通过面试参加体检,接受委托的医院对姜波体检时收取了相应的体检费,医院与姜波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关系。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方,应如实、客观地为姜波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然而,医院由于疏忽大意,错误诊断出姜波有窦性心动过速以及T波改变时,片面认定姜波体检不合格,对此,医院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姜波由于医院的过错未能被省直有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对其精神上带来一定的损害,但其向医院提出精神损失赔偿时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最终未支持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吴云 李良广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