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的“法律无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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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0:57 红网 |
刘方仁的受审和被判刑无疑是格外引人关注的,因为他曾经是贵州省原省委书记。随着刘方仁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也会象众多的贪官一样渐渐地淡出人们的视野,并被无情的时光所湮没。然而,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被判刑的省委书记,他的一些“表白”实在不应该仅仅被当作普通的“忏悔”而被遗忘。 在庭审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刘方仁曾情不自禁地号啕大哭:"原来我作为一个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我才发现,其实我是个法盲。我现在非常懊悔,曾经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我却不懂法"。"如果知道是犯罪,我不会置省委书记这个重要职务而不顾"。对这段陈述,不少评论质疑说,刘方仁作为一名省委书记,不可能是一个法盲,也不可能不懂法。 从理论上讲,刘方仁应该是懂法的,至少他不该是一名法盲。不用说“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提法早已出台多年,也不用说1986开始的“一五”到“四五”普法教育已推行十几载,更不用说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用法律捍卫自已的尊严和权利了。作为一名省委书记,多年的教育,最起码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是应该有的吧,最少也应该知道收受钱财是什么行为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方仁因大肆受贿案发被捕后,一直没有聘请律师,他认为,如果自己聘请辩护律师,就会给组织和有关部门不好的印象,以为他的认罪态度不好,对抗组织。后来在庭审过程中,他发现按法律规定指派来为他辩护的律师说出了他想说而说不出的话,特别是发现"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是法定的权利,决不会被视为对抗法庭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这是刘方仁不懂具体法律条文的一种体现;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刘方仁另一个层面上的“法律意识缺失”。在既定的事实面前,刘方仁“情不自禁地号啕大哭“是真正发自肺腑的,而他坦陈自已是个法盲也确属“真情表白”,因为在庭审这种特殊的场合下,在刘方仁真正面对“穷途末路”的特定情形下,他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再以一个“前”省委书记的身份去作官样文章,进而再去哗众取宠了。 客观地说,我们并不能以刘方仁是否知晓具体的法律条文为标准来来判断他是否懂法,但是通过庭审,刘方仁的“法律无意识”却体现的实实在在,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才认为刘方仁庭审时所说话不完全是回避和搪塞。 在地方领导干部当中,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确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嘉禾拆迁案也好,铁本事件也好,都是鲜明的例证,所谓的“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在很多领导的心目中就是“依法治民”,也就是说法律只是针对普通百姓而言的,而遵纪守法也只是百姓的事情,之所以会有这种无视法律和藐视法律的怪现象,说穿了还是权大于法的现状使然。正是缺少了这种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才导致了刘方仁们的“法律无意识”。 在权大于法,在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现实面前,对刘方仁般的高官大员们来说,法律是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而在无所顾忌,不受约束的权力面前,为所欲为,肆意妄为又是多么的轻松自然,收取几百万元钱财又是多么的顺理成章。而在处处畅通的至高无上的权力面前,作为“自以为什么都懂”的刘方仁又怎么会在意法律的严谨和公正呢? 身为省委书记的刘方仁“不懂法”,首先是他本人的悲哀,更是一个国家的悲哀。在血的教训面前,栽了跟头的刘方仁说:在民主法治国家,省委书记不懂法是很大的问题。不懂法,工作就抓不到点子上。如果自己懂法,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对一个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必定有很大好处,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痛定思痛,刘方仁的“肺腑之言”真的发人深省。(稿源:红网)(作者:廉永进)(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