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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本不是媒体的“玩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0:57 红网

  刘亮因“宝马彩体案”成为家喻户晓的“新闻人物”,众多媒体功不可没。刘亮不仅如愿收获了本属于自己的——“宝马”,而且收获了意想不到的——“名人”。

  初登“名坛”,抛头露面,蛛丝马迹,兴许都会生出花边新闻来;日子久了,被媒体缠得烦了,于是就有了短暂的“消失”,“消失”也成了新闻。刘亮似乎不属于他自己了。

  应该说,“宝马彩体案”中的刘亮和媒体都是收益者。刘亮是有限的物质和无形资产收益者,媒体的收益是轰动效应,既收获“眼球”又收获“银子”。而且,媒体总是试图运用“刘亮效应”延长刘亮的“名人寿命”。

  刘亮的偶发事件决定了它暂短的“名人寿命”。于是,媒体就“导演”、“编撰”、“深挖”出此起彼伏的“新闻”来。近日,就有两例:一是,刘亮上个月去长安区看望舅爷爷,只住了两天,某报就臆造出“因为种种原因和压力,刘亮已经在秦岭深山一小村过起了隐居的生活”;二是,7月15日,刘亮应成都一家电视台邀请,做一期谈话节目,顺便在成都玩两天,某媒体又编出“刘亮成都‘贪婪’看美女”的花边新闻。搞得本来与媒体配合默契的刘亮,7月18日公开表明“因成都某家媒体报道失实,对我造成了伤害,要起诉该媒体。”这叫猪八戒照镜子——自找的难看。

  刘亮有他自己的尊严和人格,在媒体面前,刘亮毕竟没有被某家“买断”。无论何种形式、何种级别的媒体,他都有接受和拒绝采访的权利,他都有维护与其真实性的权利。刘亮与媒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与之交往的新闻界他应该呼吸到平等的、不带任何强加意志、没有丝毫污染的新鲜空气。

  刘亮的人格告诉人们,他不应该成为“皮影式”的“名人”,也不应成为媒体的“玩偶”,他应该回归到普普通通的人群中去。(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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