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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有漏洞 法规需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2:1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新华社记者 葛如江 沈翀

  今年6月下旬,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亚父街道办事处发生禽流感疫情。截至7月14日,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对这起疫情的处置,安徽农业大学畜牧专家魏建忠副教授认为,疫情控制的各个环节中仍有许多地方值得反思。

  防控时间界定不清,易成漏洞

  据巢湖居巢区防治禽流感指挥部介绍,6月24日,亚父街道旗鼓村一养殖户饲养的禽只零星死亡,随后禽只死亡数突增到200多只。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严密处理,规范操作,做好疫区封锁、坚决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

  6月30日,安徽省畜牧总站专家确定其为疑似禽流感疫情。7月6日,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就是在这一天夜里,巢湖市开始布置对疫点3公里内禽只的扑杀和发布疫区封锁令。

  7日中午,在通往疫区的公路边,记者走进旗鼓村村民郭学友的家。他的妻子介绍说,当天大清早就有人来逮鸡,说是防治禽流感,要宰杀所有的家禽。来人抓走了一部分鸡,还有一部分没有抓完。下午1时多,记者又来到离疫点不过一二百米的一个小村庄,村庄前的一个养鸡场却“安然无恙”。老板说,他这里有3000多只小鸡,区和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人与他联系扑杀的有关问题。

  这一现象引起了农业部督察组和安徽省领导的重视。在上级领导的批评督导下,居巢区才紧急行动起来。据了解,7月7日下午,该区、办事处、村层层动员,乡村干部全部出动,“清剿”了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

  从疫情发生到开始启动紧急防疫机制,竟相隔12天!安徽农业大学畜牧水产学院副院长魏建忠说,12天的时间给整个防疫造成了漏洞。当地养鸡户在获悉禽流感发生后,很有可能将禽只提前卖掉,其中如有染病的禽只,就是一个传染源。

  记者在亚父街道附近的养禽大镇居巢区中捍镇了解到,近期有众多养禽户将存栏鸡全部卖掉。在进入村口的地方,一户养鸡场已是空荡荡的。户主今年一共养了4000多只鸡,7月5日卖掉了2000多只。合肥正达饲料公司的一位技术人员则告诉记者,6月26日大家都得知疑似疫情发生,就赶快把鸡卖了出去,大都没有经过防疫部门的检测。

  魏建忠说,其实在6月30日确认为疑似时,当地政府就可启动应急措施。

  但是,居巢区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发言人朱同贵认为,《动物防疫法》中对有关防控时间的规定较为模糊,第21条规定“立即组织扑杀”,“立即”的时间界定不明确,是指被诊断为“疑似”、还是被“确诊”时,基层政府无法把握。

  魏建忠认为,这说到底是经济利益问题。按照目前对扑杀疫区家禽的补偿标准,按每扑杀一只鸡平均补偿10元算,地方政府就要拿出3元。对于财政有限的政府来说,实在不愿这么去做。另外,如果扑杀过早,农业部和省里不认定,基层就不能得到上级财政应有的补偿。为尽快控制疫情,魏建忠认为国家可以将对禽流感疫情的认定权下放到省,或者明确只要被省里确定为疑似疫情,地方就应该采取启动防治禽流感的紧急措施,对3公里范围内禽只进行扑杀、焚烧、掩埋等一系列处理,并封锁疫区。

  国际惯例的3公里扑杀范围圈“不能一刀切”

  魏建忠称,禽流感发生后在对禽只进行的扑杀的范围上也值得商榷。3公里扑杀范围是一种国际惯例,但有时也得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比如,如果一个养鸡处与另一养鸡处虽然直线距离在3公里内,但隔离不通,禽只之间与传染源基本没有传染途径,这时要不要扑杀就值得考虑;而有时,3公里仅是一线之差,如果3公里外不到10米就有一个养鸡户,也应该进行扑杀。”

  魏建忠认为扑杀范围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作硬性规定,得实事求是,并且在扑杀过程中必须有专业的畜牧人员作指导。由此他建议,每支扑杀队伍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对扑杀范围进行负责的、弹性化的处理。

  既要加强免疫接种,又要重视常规防疫

  魏建忠介绍说,对禽流感的防疫,有关部门强调注射禽流感疫苗的重要性。实际上,疫苗只能降低发病率,没有一种疫苗能够百分之百对病毒具有防范作用。由此,经常性基础性的防疫措施也应予以重视起来。

  记者了解到,亚父街道发生疫情的养殖户在3月底即给所养鸡只注射过疫苗,疫苗有效期为4个月。目前,安徽省农委有关专家正在对该户所用的疫苗进行检测。他们初步怀疑,随时间的推移,免疫家禽的抗体水平可能下降。

  因此,魏建忠提出,预防禽流感要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措施,既要加强免疫接种,又要重视常规防疫。比如,规模饲养场及有条件的养殖户应购置消毒药品,对圈舍、鸡笼、饲养用具以及饲养环境等进行定期消毒。农村散养户也可经常在家禽笼舍及周围撒一些生石灰或草木灰。规模饲养场要禁止外来禽类进场;有条件的应在场地上方安装防护网,避免野生鸟类进入禽舍或活动场地。同一养殖场点不应混养家禽,尤其应避免鸡与水禽混养。养禽场生产区应设立消毒设施,对进出车辆彻底清洗、消毒;尽量坚持自繁自养,保证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需要引进禽种及其产品的,必须查验检疫证明。

  同时,政府也应转换观念,关注动物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对禽只饲养户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华东新闻》 (2004年07月2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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