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请求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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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2:1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 浙江省总工会向省高院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对该省建德市5名职工与企业劳动纠纷案进行再审。近日,省高院对此举行听证。 胡赛娟等5名职工是建德市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合同工,工作时间都在10年以上,合同期到2001年6月30日止。2001年5月29日,公司向5名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表示公司愿意与5名职工续订4年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要求5名职工在6月12日前答复公司。6月12日,5名职工表达了同意续订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意见。当月21日,5名职工再次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当月29日,公司函复5名职工,称由于5名职工的意见与公司的通知存在原则差异,经协商也未能一致,故双方劳动关系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当月30日,公司向5名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后相关善后事宜的通知。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名职工据此提出劳动仲裁乃至告上法庭,但连遭仲裁、一审、二审败诉。此事引起浙江省总工会领导的重视,并支持胡赛娟等职工的再审申请。在听证庭上,5名职工认为,依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明确表达了续延合同的意愿,因此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香料香精公司认为,5名职工的要求与公司所要求的“4年期”这一前提条件不符,据此,双方就续延合同的意见应视为未能取得一致。因此,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自然终止与5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合法之处。 浙江省高院合议庭将择日确定是否接受再审。 (孔令泉) 《华东新闻》 (2004年07月2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