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长出庭应诉一行政许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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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2:1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7月16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与以往不同的,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海安县县长章树山。 尽管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平等,但受传统观念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怕当被告。2003年以前,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仅有一名局长,副职出庭的也不多。今年2月,该县法院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主要内容为凡有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庭审程序的,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案件庭审,一半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出庭参加诉讼;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等。 法院的建议得到了海安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列入目标考核。县委书记张爱军在县机关干部大会上,要求将行政首长出庭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县政府组成人员会议上,县长章树山表示,如涉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自己将亲自出庭应诉。 此次章树山出庭应诉的是一起建设用地行政许可案。本案的原告陈柱森、张宝兰夫妇与案件的第三人周宏宇系前后邻居。2002年9月8日,第三人周宏宇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在原地翻建房屋,得到海安县大公镇政府的同意,县政府据此批准了周的建房报告。原告认为县政府对第三人住宅用地的许可行为对其宅基地的使用权构成侵权,遂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庭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钱军 辛西 亚鹏) 《华东新闻》 (2004年07月2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