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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新规范“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含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15 中国青年报

  7月16日《新京报》题为《“定金”“订金”大不同》的新闻,报道北京市民谭女士在望京某售楼处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认购书》,并按其中规定交纳了5000元定金。后因特殊原因无力购房,售楼处却不退还她交的定金。为此,正泰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答:“定金”是合同的担保,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而“订金”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自立的名目,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购房前务必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定金”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一般仅只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

  然而从语音上说,“定金”与“订金”完全相同,并且人们在生活中往往将“订金”与“定金”混同,因此人们在签订民事合同时就经常因为笔误或认识不清,将“订金”写成“定金”,也有部分商家利用一些顾客对“订金”与“定金”含义认识不清,故意混淆两者的区别,在合同文字表述上欺骗顾客。为此,各级消协、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律师,经常反复提醒消费者在签购房或其他民事合同时,要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尽管这样的善意提醒时常见诸报端,甚至到了“月月讲,天天讲”的程度,但是类似北京谭女士那样仍分不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为此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的情况还是时常发生。

  法律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也就必然会有一些人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法律用语就必须准确、严谨、无歧义;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是规范性文件,这也要求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体现在用词准确上,使法律语言具有权威性,排斥多义与歧义。而“订金”与“定金”这两个近义词,很容易使人们混同并产生歧义,因此对“订金”与“定金”的含义应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以避免有人利用其歧义制造合同陷阱。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这话不无夸张,也不无道理。因此必须重视用词的准确性,这对法律条文来说应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为了消除法律语言中的多义、歧义和模糊性,英美法系的法规、法律文件中,对类似“订金”与“定金”这样的求同型近义词,往往采用堆积使用的方式,也就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在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即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为此有法学专家评论说:“法律语言里如果能串上六个词,就不能用一个字”。为此,为了避免“订金”与“定金”经常让人们混同并带来麻烦,有必要借鉴英美法规中求同型近义词堆积使用的方法,把“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含义统一起来,使“订金”等同于“定金”,而把以往的具有“预付款”含义的“订金”、“预订金”直接改称为“预付款”,在法律上明确“订金”、“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异,并广为宣传,以避免现在这种人们经常因分辨不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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