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能煽动仇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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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15 中国青年报 |
7月1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州公开开庭审理“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一案,6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出庭受审。“对于243名死者的家属而言,这6人就是全被枪毙也不为过。”(《成都商报》7月14日)———这是一位事故受害人家属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的话,并随着新闻被转载出现在诸多媒体上。 笔者以为,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记者将“对于243名死者的家属而言,这6人就是全被枪毙也不为过”这样的原话写入报道却未必妥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即使全部按照最高量刑,“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一案的6名责任人最多也就判7年有期徒刑,与“全部枪毙都不为过”的“期望”实在相差太远。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这种真实,是基于新闻事实的真实,而非原封不动、一字不变的真实。新闻报道是有一定选择性的,什么话说,什么话不说,这种倾向性是非常重要的,消除而不是激化仇恨,应该成为媒体的责任。“无论判我什么罪我都接受”,这是事故责任人之一宋涛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说的话,(《南方都市报》7月15日)类似的话吉林中百商厦大火的直接责任人于洪新在法庭上也说过,说明责任者有忏悔之意和承担责任之心,媒体对这样的原话进行报道,客观上也可以平息公众的怒火与怨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