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公示”合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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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42 新京报 |
7月19日《新京报》发表社论———《公民参与是公共管理的基础》,认为北京房山区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低保的相关标准、政策和结果进行公示,是让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有益尝试。 联想到前不久民政部发布的有关对救济对象必须公示的规定,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政府行政无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采取公示的做法应予提倡,但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公示的要义在于对政府行政行为本身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而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行政对象尤其是公民个人的具体情况一概予以“示众”。贫困者作为弱势群体,有权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救济和帮助,在低保实施过程中既要加强监督,也不能忽视对低保者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确实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也应注意到,公共管理的内涵广泛,并非所有公共管理科目都需要或者都适合公民全面介入。这也是出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相关人员利益的需要。如果政府在审核低保时将低保人员的自身情况悉数公之于众,并由公众作为其应否获得救助的裁判,虽然其民主意义加强了,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功能却有可能削弱。事实上,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无偿性的扶助和服务活动,主要是采取相关部门内部审查的办法,而并未将受助者情况进行公示或由社会成员来评判。 其次,弱势群体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健康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弱势人员由于自身经济地位居于劣势,往往导致精神方面也处于敏感和脆弱状态,心理承受能力下降,有时甚至会采取某些过激行动。因此有关部门在进行某些“尝试”时,应当尽量避免对弱势人员可能产生的不利心理影响甚至无形伤害。 政府毕竟是国家的专门管理机构,对于某些应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事项,还有赖于政府自身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墨帅(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