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罚款资助童工回乡上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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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42 新京报 |
在北京市丰台区槐房村,一些小成衣作坊雇用了大量童工。这些十二三岁的孩子在小作坊里已经度过了数年,每天最多要工作17个小时,奇怪的是,“四五年来,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没有受到外界的‘打扰’”(7月19日京华时报》。 因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使用童工已经为世界各国所立法禁止。在我国,新修改的、处罚更严厉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于2002年开始实施。可是,童工现象并未在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在丰台区槐房村的那些童工竟然四五年都没有被发现,负有监管之责任的当地有关部门有失职之嫌。 现在媒体曝光后,可以预见的结果是:有关部门立即出动,调查这些小作坊使用童工的情况,再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对小作坊主进行处罚,并责令他们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但是,事情到此并不算彻底结束。据报道,在丰台区的那些童工是“自愿出来” 的,因为“家里很穷”。那么,只要这些孩子的家里还很穷,其监护人不愿甚或难以履行教育之义务,那些被送回原居住地的童工,将不会留在家里,而是再度进城成为另一个小作坊的新的童工。 在经济上帮助这些成为童工的失学孩子,或许是解决童工问题的根本之策。我们可以寄希望于九年制义务教育,但问题在于,有不少地区还没有普及义务教育,另外在一些经济特别落后地区,即使减免了教育的费用,但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会把孩子当成挣钱的劳力。 而同时,政府却因为有人使用童工而获得了数额可观的罚款(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这些罚款将列入政府的财政收入中,而与童工的原住地尤其是与童工本人无关。政府有了收入,童工依然贫困,于是童工将继续“自愿”进城做童工,城市接着有更多的罚款收入———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我们想,能不能从对使用童工者的罚款中拿出一部分来直接用于对这个童工的经济资助呢?当发现一个童工后,政府部门将所罚款项按比例划转给童工原住地,通过当地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组织(比如希望工程)对该童工实行“一对一”的教育和生活资助,不是就可以避免他再度成为“新童工”吗? 为什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当然是为了教育违法者、维护社会秩序。我们认为,在对罚款的支出中,更不能忘记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且,应该贯彻“补偿优先”的原则。无论什么时候,政府都不宜成为违法行为的直接受益者,而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救助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当然,政府的罚款有一部分将用于社会救助,但是,因为童工的特殊性———不但从地域上跨区域、跨城乡,还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等———那些童工需要的是直接的“一对一”的资助。 治理童工现象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义务,不把孩子送到城市做工;包括城市有关部门严以检查监督,对使用童工者进行严肃处理等等。而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需要城乡合作,需要制度的创新和对孩子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 本报评论员艾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