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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5:07 重庆晚报 |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康景林实习生郝晓彦)发生在长治市武乡县的“2·11”特大交通事故,并未因12名死者获赔130万元而尘埃落定。事故一方当事人太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乡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今日,本案在武乡县人民法院开庭。 2004年2月11日,长治市运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魏振斌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在与太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龙瑞驾驶的一辆依维柯客车会车时,货车侧翻,所载33吨铁矿砂翻扣在依维柯车顶,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武乡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魏振斌驾驶大货车严重超载、超速行驶,在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魏振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龙瑞在事故中采取措施不当,且依维柯客车中超载一人,负次要责任。 今年6月,山西省太原汽运公司将武乡县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对本案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今日开庭时,原告的庭诉称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和全部原因在于长治大货车的各项违规行为,而张龙瑞采取的“减速靠边的避让操作是所能采取的最佳措施”。 本案今日庭审程序全部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