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恶狗伤人 主人做了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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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6:4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社情民意》版2月25日刊发《恶狗伤人究竟如何了结》报道后,在社会上激起了很大反响。7月14日上午8:30,灵璧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恶狗伤人案件。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小法庭和走廊上,挤满了要求旁听的群众。县法院紧急调度出一个大法庭,仍有部分群众因为人满为患而未能入庭旁听。 灵璧一中学生赵界,去年1月和3月在上学途中两次被狗咬伤。今年3月,赵界在灵璧县法院起诉,要求肇事伤人恶狗的饲养者、县药监局局长赵胜臣赔偿人民币8万元。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不是有意让狗伤人,且原告赵界被狗咬伤后,被告已主动将其送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动物饲养者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伤口总长度达到31cm,总创面积135cm2,后果严重;原告被咬时,正值高考前夕,因被咬伤住院一个多月,影响了高考成绩乃至今后的就业;原告两腿被咬伤后留下的疤痕,影响今后参军和其他社交活动;此外,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伤害,两条牧羊犬突然将他扑倒并狠命撕咬的惨状和痛感,一年来不断出现在他的梦中,使他至今不寒而栗,并且原告已经了解了狂犬病的病死率为100%,健康的狗也可以使人致病,潜伏期可达20余年,且伤害面积越大,伤口越深,发病率越高。这种潜在的威胁,将可能伴随原告的大半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合情、合理、合法。 庭审调查和原被告辩论结束后,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对于该案的宣判将择日进行。本报实习生孙岚本报记者齐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