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说明书不得含有疗效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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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8:3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沈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日前颁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对作出详细规定。 说明书应包括11项内容 《规定》明确,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
8项内容禁止出现 《规定》强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8项内容: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厂家对说明书负全责 《规定》指出,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凡是擅自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具体包括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它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