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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为何不选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8:54 南方日报

  珠三角评弹

  王溪勇

  维权,找政府部门,还是诉诸法院?依照法治方向,答案应该很是明确:诉诸法律。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先想到政府。

  广州天河区市民罗先生怀疑楼上住户加装厕所造成漏水影响自己的生活。找遍物业管理处、房管局、规划局、城管大队、信访部门,团团转忙了一圈,深受“不知道该找谁”困扰。

  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政府部门责无旁贷。不过光有热心肠还不够,在依法行政理念日愈深入“官心”的当下,行政部门除了遵循“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职能划分外,“有法可依”更是其作为的度量标杆。于是我们经常发现,百姓遇上一些麻烦事,寻找政府“贴心人”,却因为法无明定,部门无权处理而碰得一鼻子灰。罗先生的经历就是一例——房改房“公房”变“私房”而引发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未明确其解决方法,以致无部门“接招”,更遑论“还招”了。

  “贴心人”的执法困局,确实让人非议不得。然而,屋内漏水是否楼上加装厕所的缘故,事实很容易判定,责任也很容易明确。倘要等到法规授予政府哪些部门处理权后,却是远水难救近火,罗先生岂不是要“亏死”?

  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本不应是普罗大众操心的事;“有困难找组织”的处理方式,已被认为是不合法治精神。道理不难懂,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像罗先生那样“矢志不移”地找政府“帮忙”,操心“该由哪个部门管”的问题?

  除了“和为贵”、“睦邻而处”的处世态度外,司法程序麻烦复杂的实情、判决效率等,也让许多百姓对打官司敬而远之。

  “官司拖死人”,往往指的是程序之害。“依法”的要义,一是依法条,二是依程序。然而程序的设计,除了合乎正义外,更应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程序一复杂就容易累讼,变成当事人的沉重负担”(冯象·《正义的蒙眼布》)。司法环境的现实性难题,让人一提官司头就痛——试想一下,如果罗先生为这场纠纷诉诸法律,要通过法院受理、开庭、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要付出怎样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更何况期间还可能出现“法官判案,脱离法条酌情裁量,甚至否定法律本本的情况”(冯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百姓权益受损,首选政府部门而非法院,背后其实是有这么一番利害计算的。

  因此,若要进一步推进法治,形成“有纠纷找法院”的现代司法救济局面,令法律意识真正植入民心并付诸实践,就必须改良现时的司法程序,让公民打官司的门槛更低、耗时更少、实效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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