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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燃烧赔偿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9:45 贵州日报

  郑义去年12月14日,在息烽华信超市购买了一床“彩阳牌”单人电热毯。今年1月20日晚2点半打开电热毯电源,因故外出未关闭电热毯电源,当晚5时左右引起火灾,导致家里的电器、床上用品及家具大多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经息烽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察,火灾原因是使用电热毯引起的。

  郑义与电热毯厂家协商无果,3月3日投诉到息烽县消协。经消协认真调查,与厂家电话联系组织双方调解,彩阳牌电热毯厂家认为消费者使用的电热毯不是该厂的产品,再一个是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县消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持消费者郑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息烽消协认为:电热毯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厂家不赔偿不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二、电热毯厂家提供不出电热毯无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的有力证据。三、消费者郑义与其律师到息烽县消防部门提取火灾相关证据时,却发现息烽县消防大队从火灾现场提取的电热毯残片,有涉嫌彩阳牌电热毯的商标,证明事故中的电热毯就是该电热毯厂的产品。

  作者: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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