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王条款”说不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9:45 贵州日报 |
在我们的日常购物、消费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由经营方发出的“告示”、“通知”、“声明”、“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常常被迫或不知不觉接受着这些条款,导致许多正当权利得不到维护。昨天,贵阳市消委会召开座谈会,点评了近一段时间以来的10余个“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典型案例。今天,我们选择刊登了其中几个案例,旨在给广大消费者以启示,希望大家增强维权意识,一起来揭示消费领域现存的不平等现象,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抨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其自身的权利,有意逃避其法定的义务,甚至将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面对这样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既没有选择权更没有修改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不平等条款因此也被称为“霸王条款”。 贵阳市消委会指出,目前这种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在我们的消费生活中比比皆是。比如商场贴出《告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宾馆《住客须知》:“烟头烫坏地毯一个洞赔偿300元”、电信等服务行业指定银行交费、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保险合约等等。这些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正当权利,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自身责任,一些垄断行业的“说一不二”更让消费者忍气吞声。 作者:涂艳艳 向永东 曾娟 王小丽 来源: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