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检察院公布吕海翔死因系溺水而亡(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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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20:54 中国新闻网 |
浙江省海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20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报会,对曾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吕海翔非正常死亡原因调查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月桂在会上通报浙江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结论: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海宁市检察院《关于吕海翔死亡原因调查情况的通报》说,今年5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海宁市检察院接到海宁市公安局报案:斜桥派出所民警在对“源泉娱乐中心”治安检查时,发现吕海翔与一女子涉嫌有淫亵行为,民警口头传唤两人到斜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公路上等车时,吕海翔乘小便之机跳入河中死亡。 此事引起社会关注的原因是,吕海翔家属以及当地村民怀疑,吕海翔生前曾遭到公安人员殴打,还有人怀疑,吕海翔系被殴打致死。 据浙江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报告分析:死者吕海翔双肺水性气肿明显、多器官淤血,肺内检见多种硅藻,尸表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毒化未检出常见毒物,其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肝功能障碍、生前饮过酒、精神紧张、冷水刺激等因素对其落水后自救能力有一定影响。 尸检报告确认吕海翔并非遭殴打死亡,有证据表明死者手腕部位没有带过手铐,死者身上的某些伤为死后伤;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等症状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非致命伤。法医在新闻通报会上解释说,造成的原因可能与当时的地形、障碍物有关,这些还有待结合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分析。 通报说,公安机关对吕海翔等人的调查传唤符合法律规定。传唤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警械、刑讯逼供问题。 据了解,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曾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诱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当地许多村民曾两次堵塞浙江省01省道,一些村民也曾带着控告信越级上访。因此,吕海翔的尸检结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受海宁市检察院委托进行了吕海翔的尸检工作。(浙江频道,记者方益波、傅丕毅) 附:关于吕海翔死亡原因调查情况的通报 2004年5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院接到海宁市公安局报案:斜桥派出所民警在对“源泉娱乐中心”治安检查时,发现一男一女涉嫌有淫亵行为,民警口头传唤这两人到斜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在硖斜公路等车时,该男子乘小便之机跳入河中死亡。接到报案后,我院于5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询问涉案当事人、目击证人和其他证人,结合现场勘查和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现基本查明了吕海翔的死亡原因。通报如下: 1、公安机关对吕海翔等人的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吕海翔在包厢内确有涉嫌淫亵行为。公安民警依据省人大制定的《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吕、黄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2、公安民警在传唤调查吕海翔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警械、刑讯逼供问题。 (l)本院反复向“源泉娱乐中心”负责人程志明做过调查,程证实:5月19日晚21时30分,三名民警及一名保安在该娱乐中心检查时穿着制服,整个检查过程民警和吕海翔没有发生争吵打骂行为,也没有看到吕海翔被民警戴上手铐。同时程还证实:那天晚上,民警在检查时,整个娱乐中心只有吕海翔、姚建国和两个“小姐”在二楼包厢中,没有其他顾客。 (2)负责打捞吕海翔尸体的狮岭水产村渔民沈根生、沈建锋两人均证实:吕海翔打捞上来时一手伸前,一手在后,呈游泳状,肯定没有戴手铐。 (3)当天晚上和吕海翔在同一包厢内唱歌的姚建国证实:没有看到民警在检查过程中与吕海翔发生争吵、打骂现象。 (4)民警和吕海翔走出娱乐中心,在公路边等车时,三名目击证人即湖南省宝丰县在海宁打工的吴党辉、吴亚彬、刘五星,均证实吕海翔在等车时没有带手铐,民警和吕海翔没有发生争吵、打骂之情形。同时三名目击证人还证实,吕跳河后,两名民警也随即跳入河中救人。 3、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省检察院法医尸检报告分析:(1)死者吕海翔双肺水性气肿明显、多器管淤血,肺内检见多种硅藻,尸表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毒化未检出常见毒物,其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肝功能障碍、生前饮过酒、精神紧张、冷水刺激等因素对其落水后自救能力有一定影响。(2)死者吕海翔左肘下方弧形划痕、左手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皮肤缺损为死后伤;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非致命伤,其形成机制请结合案情认定;双腕部未检见类环形皮下出血或表皮剥脱。尸检结论是:死者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吕海翔死亡原因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