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挤费"凸显公众知情权利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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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23:13 红网 |
近日,在2002年就曾出现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讨论稿)》中的“拥挤道路收费”,又在上海相关机构的“研究”酝酿中,预计将在2005年1月全面完成并上报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据道路拥挤程度决定收费范围和费率,同时将适时建设不停车道路收费电子系统”的设想,可见上海的交通管理思路正准备从控制汽车总量向使用环节转移。(《中国青年报》7月20日报道) 这则报道,使笔者对社会公共政策在酝酿、推出等阶段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产生了一些想法。 众所周知,不仅只是上述的这“拥挤道路收费”政策,就是其它的有关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政策的酝酿与推出,期间总有一个时间与阶段上的过程。而在现行阶段,每项公共政策的出台,一般是在草案阶段,即将有关的草案在媒体公布及举行相关听证活动,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尔后在此基础上有关方面再予以决策。也就是说,在相关的草案公布之前,社会公众对这些有关公共与自身利益的消息尚处“不知”状态,同时又由于目前的决策体制限制,大多政策方案的起草又是出自负责此管理工作的部门之手,那在此条件下,有关的管理部门是否会出于日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政策的起草方案中就埋下“自利”的伏笔,以达到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权力个人化的目的呢?应该说,这种担心已经被已发生的、这样或那样的社会事实所证明。那么在这前提下,不管是出于公共政策制定的公正性要求,还是基于社会公众更大知情权理由,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的公开度都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尽可能的向草案之前延伸,以让社会公众能尽早的知晓有关的行政决策目前在什么阶段,及一旦政策出台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还有,作为一个走向政治文明社会的行政机关,也应该在尽可能公开的、透明的状态下,让社会公众知道:我们已经做了什么、现在正在做什么、还打算做什么,并进而将“为什么”的理由告诉公众。想如此,不仅能使公众的知情权有所扩大,且还能使公众在知情的条件下,更好更充分的行使自已的民主权力并参与相关的行政决策活动,而与此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从中进一步提高“知民”的层次,使行政决策符合亲民、为民的要求。 当然,笔者的上述观点并非只是针对上海的“拥挤费”政策而言,其实同样的政策公开问题在其它地方亦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机关有必要在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情权的条件下,让政策在草案公布前的酝酿阶段,就让公众知晓并让公众以一定形式参与,肯定能在提高行政决策公开公正的同时,也会有利于行政机关自身形象的确立。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行政决策本身就是政治文明与民主决策的体现。对此,不知有关的地方政府以为如何?(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