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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性事件维权岂能仅靠“民间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1:06 人民网

  网友:瞿玉杰

  对于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的受害人来说,目前一个现实的希望就是索赔成功。但是,据《中国青年报》7月20日报道,因为批发商逃之夭夭导致的取证困难等原因,他们要想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并不容易。无独有偶,同日的《中国青年报》还报道了湖南省冷水江市伤残农民工吴积喜拄着双拐讨欠款未果的新闻。

  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法定责任。然而,纵观这两起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并没有从中担起维护灾难性事件受害者权益的责任,从而导致受害者只能依靠单薄的“民间力量”和个人力量维权。以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为例,我不知道当地的司法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为面临经济和精神崩溃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维护灾难性事件受害者的权益,政府责无旁贷。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所不具有的优势、权威和强制力,另一方面,因为仅仅依靠“民间力量”和个人力量维权,不但难以实现维权目的,而且容易引发受害者的过激行为,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此前新闻媒体曾经广为报道的某地一残疾人纵火烧死副区长的新闻,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必须成为灾难性事件受害者维权的“主要力量”。笔者以为,政府为灾害性事件受害者维权,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增加救济,包括灾难性事件受害者在内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财政预算。因为弱势群体的生计本已成问题,如果再遭遇灾难性事件,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根本无力支付维护自身权益的经济成本。在此情形下,为维护社会公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成本只能靠政府解决。

  其二,建立政府公职律师队伍,同时调动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团法律服务队的积极性,解决律师较少难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的问题。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现有律师10万多人,折合约1万人口拥有一个律师。由于我国由国家出资的公职律师机构及律师数量极少,法律援助服务几乎完全依托执业律师进行,因而很难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其三,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灾难性事件发生后,追查肇事者。仍然以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为例,尽管劣质奶粉的批发商已经“逃之夭夭”,但根据批发商在工商部门的注册信息,完全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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