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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生病能否被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1:0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编辑同志:

  我在大学毕业后于2003年12月1日被一家单位录用,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今年2月8日我因病住院,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单位在我住院期间已停发我的全部工资,后又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3月22日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服该决定并多次找单位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 苏守丰苏守丰同志:

  该单位的一系列做法都是违法的。

  首先,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关键要看你应享受的医疗期是多长。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根据该规定,你依法应享受3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你于2月8日生病住院,医疗期应到5月7日,而单位于3月22日就口头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违法的,其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该单位在你住院期间就停发你的全部工资,这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后,该单位以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包括劳动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住院治疗的情形。

  对该单位的错误做法,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该机构依法裁决。相信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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