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货运业若干税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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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5: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曲哲涵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货物运输业的若干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陆续反映的一些问题作出的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通知指出,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通知指出,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1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