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违法低成本!(点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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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5:3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巨源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和工具,但当一种行为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相比低得可以忽略不计时,知法犯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从根本上削弱。许多法学专家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也存在这个问题。如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免疫、消毒、处置染疫动物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代处理,起不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又如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了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但也规定了对检疫发现的禁止携带、邮寄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位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士介绍说,入境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而导致疫情传播的风险非常大,世界各地如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都对此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对违法的入境旅客,最高可以处罚5万元港币,或判处监禁6个月。而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并未设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已规定的处罚根本起不到威慑和惩戒作用,不少入境人员抱着不主动申报,大不了被查出来遭到没收也就完事的心态,使我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 禽流感的肆虐,使整个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完善和修改法律,也势在必行。而在此过程中,对有关“违法必究”的法律条款做出进一步硬性规定,提高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是一项更加有效进行动物防疫的重要内容。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1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