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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未尽义务 判负主要责任(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5: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李志金 陈伟浩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掉落在屋顶上的树枝由于清理不及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案进行终审宣判,判令屋主负主要赔偿责任,承担赔偿7262.94元。

  起因:枯树枝砸伤他人

  当事人杨某夫妇与陈某均是广东省兴宁市宁中镇村民,且两家的房屋相邻。在陈某房屋一侧,有几棵杨某夫妇栽种的大树,在风雨天,树枝时常会扫陈某家的屋顶。2002年9月间,陈某雇请他人砍伐房屋侧的树枝,在砍伐中被杨某制止,于是有部分树枝未被完全砍断,留下隐患。2003年5月5日,因刮风未被完全砍断的树枝枯萎后断落在杨某夫妇的屋顶上。杨某看到树枝掉落在屋顶,怕有朝一日树枝突然掉下来砸伤他人,曾试着想把它拖下来,但由于树枝太重,一时难以搞掂,便想让它再晒几天,等树枝轻点后再把它拉下来。没想到几天后,即5月7日下午4时多,天正刮风下雨,陈某骑着自行车路过杨某夫妇家门口时,那根房顶上的树枝忽然被风吹断掉落,不偏不倚地砸在陈某头部,造成陈某脑震荡、头皮裂伤、颈部软组织挫伤等,后被送至兴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14天,用去9078.68元。陈某出院后,就此事曾向兴宁市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调处,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6月9日,陈某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杨某夫妇对陈某的住院医药费用提出异议,申请对陈某的医药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为8127.10元,其他各项合理费用合计9078.68元。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夫妇负主要赔偿责任。杨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未尽注意义务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应属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砸伤人的树是杨某夫妇家中所有,作为树枝的所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该树树枝在未砸伤人之前已经掉落在杨某夫妇的房屋顶上。杨某夫妇亦明知自己的树枝掉落在房屋顶上,应当预见树枝会随时掉落伤人,却因其过失而未能采取措施清除隐患,致使树枝掉落砸伤陈某,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杨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曾经雇请他人砍伐过杨某夫妇树上的树枝,在部分树枝未砍断的情况下,放任危险隐患的存在,后导致树枝被风吹断掉落,造成自己被树枝砸伤,其有一定的过错,对此陈某亦应负有责任。但从本案实际来看,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在树枝已被风吹断落在屋顶时,应负有谨慎、特殊的注意义务,防止树枝掉落,但杨某夫妇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对陈某所受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而陈某亦应负相应的责任。法院最后判令杨某夫妇负80%的责任,即承担赔偿7262.94元。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1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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