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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全省药价4年下降16.8%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8:47 南方日报

  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新举措

  “目录”内药品全部集中招标采购 建立统一药品招标采购信息平台

  中标药品购销差率控制在27%以下 药品招标中介服务费降低15%

  实行情况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纠风办、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2000年开始试点,2001年全面推行,经过几年的努力,已逐步规范和完善,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珠三角地区还扩展到镇级医疗机构;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招标采购累计金额达207.8亿元,药品平均降价16.8%,减轻患者药品费用支出31.26亿元。

  为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我省今年将实施新的举措。一是提出“两个100%”的新目标,凡纳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的药品,100%都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县级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珠三角地区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也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抓好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是推行“两个统一”,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全省招标文件(包括统一招标药品目录、统一报价方式、统一评标信息公示、统一评标方法、统一中标结果公示项目、统一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格式),逐步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和网上交易。

  三是调整中标药品作价办法,将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由按中标价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按四六分成,改为按中标价分档次顺加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差别差率作价,购销差率总水平控制在27%以下。

  四是降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今年,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选择中介机构时,采取实名量化打分,降低收费标准得分的办法,使收费标准从原来规定的6.6‰降为3‰左右。

  五是实行情况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执行药品销售合同,拖欠药品费用的医疗机构,以及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不配送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投标资格,以保证药品集中招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地竞争。 段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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