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被拍照不服处罚打官司 广州司机赖先生两项请求一审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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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8:54 南方日报 |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高原 陈晓红 本报讯全国首宗涉及交警部门颁发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的行政案件有了结果。广州市民赖先生由于车辆被“拍违”市民抓到违反交通规则镜头,被交警处以100元的罚款。赖先生不服处罚,状告广州市公安局,要求取消处罚并撤销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 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 违章被拍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今年3月5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赖先生去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车经过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因而处以100元的罚款。作为证据,警方出示了“拍违”市民抓拍的赖先生驾车违章照片。 赖先生于次日交纳了罚金,但是认为该处罚不合法,随后又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 4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赖先生违反交通标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唯对赖先生进行处罚的“适用依据不正确”,因而撤销对赖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先生就复议决定书称其“违章事实清楚”表示不服,于是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审查并撤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 争论焦点 “拍违”作证是否合法 今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该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交警根据“拍违”市民提供的照片进行处罚是否合法,成为庭审的焦点。 赖先生提出,《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主体,而且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交警仅凭群众提供的一张照片和拍照者的证言就作出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告在答辩中称,《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仅是鼓励公民向警方检举交通违章行为线索。至于该照片能否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甄别、核实后才能确定,因此交警部门并未存在违法之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称“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是新时期维护广州市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的重大举措”,《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指导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其内容主要是告知市民:按要求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经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给予奖励。目的是鼓励市民提供违章线索,以利于公安机关查处。至于市民是否参与拍摄完全取决于市民自愿,故该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 另外,公安局在赖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仍对其进行询问,并将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决定应该撤销。鉴于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已撤销了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被告重作复议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 得知判决结果,正在秦皇岛出差的赖先生表示,在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情况下,不便对此发表评论。 新闻链接 拍违活动一波三折 去年7月15日,广州警方发布通告称,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广州市民,都可在指定路段对违章行为进行拍摄,且数量不限。警方对确认合格的照片将按每张20元进行奖励。截至去年9月1日,400多名市民报了名,高峰时日采纳量达4000张。 去年9月8日,该活动暂停。9月23日下午,该活动恢复,警方限定提交者每人每天15张。9月底,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视察了市交警支队后认为该措施在法律上存在漏洞,最大的危害是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的对立,不宜继续执行,应逐步予以废除。 去年10月31日,交警负责人在广州金盾网上公开答疑表示,鼓励市民参与拍摄交通违章,并非警方不作为,而是作为交警执法的一种有益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