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道路运输条例违规车主将受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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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9:47 大众网-鲁中晨报 |
本报淄博7月20日讯(记者边立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交通部门了解到,交通部相应的配套规章正在修订之中,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已于7月14日出台。 据悉,鉴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只限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省交通厅《意见》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停止发放《道路非营业运输证》,对非营运车辆不得再进行强制维护或检测。 《条例》和省交通厅《意见》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对违规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意见》对于客运和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其中包括:乱停靠或者串线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的、甩客、“卖”客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上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