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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税,营业额“缩水”2000万 两员工受老板指使偷税435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9:5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斌 通讯员许雪芳)广州某娱乐城营业收入2289万多元却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了283万多元。昨日,荔湾区法院公布了这宗巨额偷税案,两名员工受老板指使偷税435万多元,因构成偷税罪分别被判刑。

  指控:少列收入偷税435万

  今年4月6日,荔湾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指控,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被告人魏某、陈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娱乐城任财务主管及会计期间,在该娱乐城合伙人董某等人授意下,由被告人魏某授意会计陈某在申报纳税时,以少列经营收入的方法进行偷税;被告人陈某即采取建立假账、伪造记账凭证等手段,少列经营收入,然后通过主管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龙津工业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经统计,该娱乐城从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0月止,共计取得经营收入2289万多元,但只申报了经营收入283万多元,隐瞒收入2006万多元,从中少缴营业税350万多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万多元、企业所得税60万多元,合共少缴应纳税款共435万多元,占应税额的87.73%。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回税款10万元,其余未能追回。

  判决:两人参与单位偷税

  在庭审当中,控方和被告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由于被告人魏某不是娱乐城内部管理人员,没有具体职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魏某到底有没有犯偷税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魏某虽然在形式上不是娱乐城内部管理人员,无具体职务,但其受股东委派,行使财会监管职权,在娱乐城筹建阶段参与聘请财会人员,在开业后每月支取报酬等。娱乐城为达到偷税目的,采取建立假账簿、伪造记账凭证,少列经营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达400多万元;被告人魏某、陈某作为娱乐城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参与实施了单位偷税行为,均构成偷税罪。

  遂对被告人魏某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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