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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朱忠保

  据《中国青年报》7月20日载,今年3月,扬州市中院决定,今后该市基层法院除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外,一律不得再向上级法院内部请示办案。它是全国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再就个案请示办案的法院。

  “个案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理具体案件,在碰到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吃不透而无法判决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此类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都是由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虽然主审法官对案件情况最了解,但是说了话不能算数;而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虽然对案件的全部情况不是太了解,却要他们对案件作出判决。因此,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

  “个案请示”制度,在我国法制相对不健全、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做法显现出不少弊端。首先,“个案请示”是法律以外的一种“工作方法”,缘于行政机关的请示汇报,容易使审判机关行政化、官僚化。其次,它还使得基层法院容易养成依赖心理,弱化独立办案的意识,成了一些法官的办案“拐杖”。更重要的是,它将本应由一审法院独立审理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汇报,然后根据二审法院的批示判案,这实际上破坏了“二审制”,使得当事人上诉失去意义。

  严格说来,法官判案时代表法律,维持正义;另一方面,从办案业务的角度来说,法官所遵循的,不是要听领导的话,而是要严格依法审理,依法判决,他所要服从的,不是某个领导,而是法律;法官不必看某个领导人的眼色行事、不必按领导的要求判案,一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心中除了法律,别无其它,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判案、秉公办案;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要求法官怎样判案,无权要求法官服从自己,也无权干预法官审案。

  “个案请示”制度对依法审理和依法判案、对依法治国、维持法律的正义等,其弊端越来越严重,因此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已成为法律界急需研究的课题。(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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