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消“临时工”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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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严利通讯员张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宣布,全省取消以往的“正式工”、“临时工”等合同文本,正式启用统一的劳动合同———《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广东企业在新近与职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新合同(新文本可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办事指南处下载)。“情况特殊的行业或企业,确有需要的,可在《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中增设格式条款,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临时工”合同具歧视色彩 在广东的外来务工人员,官方统计的数字是1300万,但有一些机构表示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800万。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继续沿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如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因为受户口等限制,在广东一些企业务工时,往往签订的是具有就业歧视色彩的“临时工”合同,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和外来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目前在一些企业,劳动合同还分“正式工”合同和“临时工”合同两种文本,人为将职工分成两个级别,或者分成本地工和外来工之类的身份界限。 原文本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上述行为都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这位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今后广东企业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歧视。 “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彻底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 职工未签合同单位须补签 新合同文本不仅从形式上给予各种就业人员同等权利,同时也在内容上给予相应规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企业在用工30日内,必须签订《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省劳保部门负责人表示,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招用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招用但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这位负责人透露,按照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新合同规定试用工试用时间 据了解,新合同文本不仅严格规定了试用工试用时间,并且规定在试用期间,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为了保证新合同在全省全面施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分析,据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全省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新合同确保劳动者权益 新合同文本把工时计算明确分为三类,分别为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根据工时不同而有区别地签订。 新合同文本在求职人员试用期上新增较多条款,并首度将试用期的期限写入合同,并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其次,新合同文本要求在试用期内,单位必须跟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并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新合同文本明确规定,在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