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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缺写“定金” 违约时买方难讨双倍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43 大华网

  “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启事

  由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主办,各大媒体协办的“汕头市‘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即日起接受报名,大赛简章及报名表各报名点均备索览。

  报名地点:市新兴路老文联大楼(电话:82746448434434)、黑白键琴行(电话:8732798)、雷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电话:8363328)、海鸥琴行(电话:8736039)、潮汕星河教育艺术中心(电话:8368775)、三乐文化艺术教育中心(电话:8166211)、濠江文联(电话:7367817)、金平文化馆(电话:8318394)、峡山祥园文化广场(电话:0661-7909895)澄海音协(电话:5720519)、南澳音协(电话:6802293)等。咨询电话:8557676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2004年3月22日

  本报讯在一般的交易中,经常有买方先付一笔钱给卖方的惯例。然而这笔钱的性质究竟属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收了钱又不办事的一方是不是一定得双倍返还定金?梅州市大埔县法院日前对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这样认定:当事人没用书面形式专门约定预付款的性质为“定金”,买方即便有理,也难要求双倍返还。

  梅州大埔人张某、李某原是朋友。去年9月,两人商议,张某决定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当月,张某收取了李某交给他的商品房预购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铁”,双方一直都未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谁知没过多久,张某提出不肯将房子卖给李某。眼看能买到一套满意房子的李某遭遇好友变卦,非常不快,为此多次找张某商谈解决那先行支付的2万元的问题,然而两人一直没谈妥。好端端的交易就让张某这样搅黄了,李某认为,按照《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收下2万元的张某属于“收取定金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向他双倍返还这笔钱4万元。于是,他以此要求将张某诉至法院。

  定金的成立必须要有书面定金合同,合同中必须写明“定金”字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大埔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李某一直都没有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没有界定2万元预付款的性质。因此,不能将此款项认定为定金。但法院同时认为,李某预付给张某2万元购房款,当时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向是明确的。张某收取了李某的预付金后不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应向李某返还2万元,并赔偿李某为此事花费的交通费、资料费等损失。

  (黄珊)(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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