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警车拖死的哥案开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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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4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驾警车当街拖死的哥 现年31岁的被告荣金库,辽宁省昌图县人,无业。去年11月30日下午,荣金库和被告梁文元驾驶从二手车市场买来的带着警车牌照的三菱吉普车,行至我市和平路时,与驾驶出租车的的哥宛某为超车行驶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梁文元独自挡了辆出租车离开现场。随后荣金库准备驾车离开时,宛某拦在车前,并扒在车前保险杠上阻止荣离开。 然而荣金库不顾阻拦,在明知开车可能致宛某死亡的情况下,仍强行开车,将宛某拖至本市玄风桥巷,后因前方道路堵塞无法前行,荣金库弃车逃离现场,宛某被过路人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多年前还曾盗窃 在明知荣金库驾车拖死人后,梁文元积极为荣金库提供逃离路线和隐匿地点,被告于水则为荣金库提供3000元帮其潜逃。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1996年2月18日晚,荣金库伙同于福生(已判刑),窜至鸡西市一公司,趁单位无人之际,盗走轴承510套等物,价值共36369.54元。当日晚,二人又窜至鸡西市王某家,盗走手机等物,共计价值19420元,所盗物品变卖后赃款被挥霍。 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77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请求法庭追究荣金库的刑事责任,同时以窝藏罪请求依法追究梁文元、于水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死者宛某家属的代理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赡养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77万余元。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被告犯罪动机等进行了辩论。荣金库在法庭上最后说:“我对宛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向他的家属表示道歉。”梁文元和于水当庭表示认罪。法庭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