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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立法:重罚之下应辅以激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0:14 新京报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已列入200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日前,该《办法》的草案已经被公布在网络上,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细心的人会发现,该草案有一大特点,那就是对于节水措施做得不好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条款非常多,也非常细。如“卫生设备、用水管道、阀门等用水设施和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用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水、漏水点处30元至100元罚款;”、“未全部重复循环使用空调、设备冷却水的,按直接排放水量处30天水费的10倍罚款”……

  相对应的是,该草案对于节水的奖励措施不但少,而且非常笼统,操作性也较差。如此鲜明的对比不禁让人有疑问———建立节水性社会,提高公民的节水意识,重罚是最好的选择吗?

  重罚的措施看似是一种高压,充满了威慑力,但实际操作起来,效果可能却不是那么乐观,北京那么多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宾馆、家庭……水务部门能都监管得过来吗?即使水务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来执法(比如城管),且不说这样的监管是否会有效以及这样的监管可能会造成权力寻租的行为,监管必然需要成本,这样的成本是否值得,谁来埋单?

  退一步而言,假使严管重罚真的起到了作用,这样的节水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靠一种高压(如重罚)来维持一种秩序(如节水),这样的秩序内部是不稳定的。监管再严格,管得只是“手脚”,不能管住“头脑”,管理越是严厉,也许被管者的抗拒意识就越强。再严密的管理,也会有疏漏,因为人们对于管理规则没有建立起发自内心的认同。

  当然,本文也不是说建设节水城市不需要严管重罚,适当的违规成本的存在是一种警示,它能让人们在必要时想到约束自己的行为。但要看到要想让节水意识深入人心,要想让节水成为一种自发的良性秩序,外在强迫力是必须但不是全部,一些激励机制常常能达到严管重罚不能达到的效果。

  比如,建立一套细化的标准和程序对节水家庭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对节水窍门或发明进行奖励;对参与节水宣传的个人和社团进行资助和表扬……这样的节水激励机制一旦形成,各种奖赏将会给公众以动力和成就感,很多人将积极参与并获得奖励,而这些受到奖赏的人也会成为一种示范,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如此下去,节水最终将会成为公民的习惯,成为公众自觉的行动,这样的节水模式取得的效果将是长期、稳固的。

  不但是节水,城市管理还有许多方面都可以跳出严管重罚的思维,引入激励机制,如外来人口管理、乞讨人员的管理、机动车管理……

  事实上,北京目前的有些做法已经体现了这样的思路,如对于城市养犬管理,有关方面跳出了以往“严管限养”的模式,推出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如举办“我爱我犬”摄影大赛、养犬知识竞赛,“争做文明养犬人”等等,大大强化了对于市民养犬的服务,提高市民对于养犬管理的认同。

  良好的服务有时也许比严厉的管理更有效,期待能有更多的激励机制在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生根开花。

  国华(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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