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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正常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0:26 红网

  7月20日,海宁市政府就吕海翔死亡事件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吕海翔死亡案的调查结果,认为吕海翔的死亡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在通报会上,浙江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报告显示,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吕海翔“胸部及四肢皮下出血及表皮脱落,符合钝性外力所致,非致命伤,其形成机制请结合案情认定”。(《新京报》7月21日报道)

  这次通报会,对吕海翔生前的外伤形成原因仍没明确结论,所以这次通报布不仅没能打消公众对有关执法行为的质疑,相反使公众的质疑之声再次四起。

  其实,几乎每个关心吕海翔死亡事件的人都知道,吕海翔的非正常死亡,关键的疑问不是在于是否溺水死亡,而是在于其生前到底发生过什么、其身上的外伤是哪来的?而由于该事件是由有关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且因吕海翔的非正常死亡在当地也曾诱发多起群体性事件,而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海宁有关部门与死者家属私定协议、出动警力抢尸体等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事件披上了重重迷雾,使社会公众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对此事件中执法行为公正性的怀疑。在此前提下,为使有关调查结论具有公正性,那就首先应让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及公众已怀疑其公正性)机关予以回避才是,因为从利益与立场的关系看,让利益关系方参与事件的调查,不仅在程序上有问题,且从理论上讲,此举也完全可能由于其的参与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结论产生不公的影响。

  还有,由于这次最新的调查结论公布,仍然没能回答社会公众对吕海翔生前伤由来的疑问,所以在效果上也使公众进一步强化了——有关机关是在回避的疑问。因此,由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引发的一系列不正常的机关反应,以及在表面看来是不正常的、发生在当地因此而起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就是社会公众对有关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不当的正常质疑,本质上也是公众对公正的正常呼唤与正常期待。

  所以,从法理上看,一个社会的秩序是否公正,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正,应该说是与有关执法机关能否正常执法有着相当的正比因果关系。而具体到这次的海宁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其所以会在后期的处理中发生如此的种种“不正常”,如能对此加以追根溯源的话,成因也可说是源于当地有关机关的不正常应对。而在当前社会现状面前,当地有关机关只有站在公正立场,采用合法合理的正常程序,才能使事件会有一个能使社会信服的、公正的结果。而在此之前,首先应该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要重视社会对此事件公正性的正常期待。(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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